作者:外航服务部| 来源 :外航服务部| 发布时间:2018-12-20

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延期代表机构批准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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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:

主管部门:民航局国际司

联系人:刘菁、张芯瑜

电话:58297387,58297385

传真:58297382

电子邮件: [email protected][email protected]


办事程序:


(一)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  1.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(附件四);

  2.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

  3.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;

  4.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。 

(二)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,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      1.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,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;

      2.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;

      3.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。 

(三)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      1.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;

      2.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;

      3.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;

      4.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。


**代表机构应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请;

**上述文件如非中文,请附中文翻译件;所有申请文件原件、翻译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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